【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幾乎是前所未聞的案例:「控制機器人擊斃嫌犯」。在達拉斯發生的槍戰,警方最後用機器人帶著炸彈引爆,擊斃了嫌犯。根據警方的說法,因為已經無法繼續談判,為了減少傷亡,最後才採取了這個方法。
的確也擊斃嫌犯了,畢竟他已經殺死了五名警察,繼續下去可能會擴大傷亡。不過事後回想起來,這對整體的公共安全來說,是一件好事嗎?我想這跟槍枝管制與美國文化有很大的糾葛,難以用單一的面向來解釋,就先讓我們看看這起案件,爬梳一下思緒吧。
(責任編輯:Matthew Chen)
美國時間 7 月 6 日傍晚,在美國達拉斯發生一起嚴重的大規模槍擊事件。 5 名警察在與嫌犯的交火中喪生,另有暫無確切數字的無辜群眾受傷。最後,達拉斯市政府以及警方的高層領導決定採用炸彈機器人,遙控其前往嫌犯所在的位置,引爆了炸彈,擊斃了嫌疑犯。
位於達拉斯市中心的事發地點,當晚有成百上千名群眾聚集在一起舉行一場示威活動,在當地時間 20 點 45 分,遊行隊伍即將達到預定的結束地點肯尼迪紀念廣場時,據稱至少有一名位於「制高地點」的嫌犯,使用「狙擊步槍或自動步槍」,開始向維持遊行秩序的警察開火。警察與嫌犯持續交火對抗長達數小時,將達拉斯市中心變成了只在電影裡見過的巷戰場景。
最後,這場以「黑人生命同樣重要」(Black Lives Matter)為主題,抗議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濫殺無辜的遊行活動,以達拉斯警方使用一台機器人炸死嫌犯而告終。
所有警員的傷亡,均為一名嫌犯——25 歲非洲裔美國人米卡·哈維爾·約翰遜所造成。約翰遜是一名美軍前預備役士兵,曾被派駐到阿富汗執勤。
約翰遜使用自動步槍以及其他武器已經槍殺了 5 名警察,擊傷 7 名。有圍觀者在社交網站上傳視頻顯示,約翰遜為本次行動做足了準備,以至於「彈藥多到從身上掉到地上。」
據 CNN 報導,達拉斯市長麥克·勞倫斯在事件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除了使用機器人,警察部隊別無他法,「任何其他的策略,都會將更多警員的生命置於危殆」。
這起事件,成為了美國,甚至可能是全世界範圍內,警察首次主動採用機器人執法,並擊斃嫌犯的案例。
- 引爆炸彈的機器人型號:Remotec F5
至於涉事機器人的細節,達拉斯警方在事發一天半之後向外界確認,所採用的機器人為 Remotec F5。 (此前有大量報導指出機器人為 MARCbot IV)。
Remotec 為美國知名軍火公司諾斯羅普·格魯門(Northrup Grumman)公司旗下,全稱 Remotec Robotic Platforms and Sub-Systems(Remotec 機器人平台及子系統),屬於軍用級機器人平台。諾格公司官網顯示,Remotec 輪式遙控機器人被各國軍隊、炸彈拆除部隊、快速反應部隊和執法部門廣泛採用。
Remotec F5 屬於舊款產品,諾格公司最新的輪式遙控機器人型號為 Remotec Andros FX,基於 Remotec F6(第六代)製造。
類似的遙控四輪機器人並非新鮮玩意,它們已經被美軍和美國警察部隊廣泛改裝並用於拆彈任務或其他維持和平的任務。三十年前,美國毒品罪案猖獗,毒販火力兇猛,美國國會通過了「美軍 1033 計劃」,允許警察部隊向美軍免費申請或購買剩餘的軍用武裝。通過該計劃,達拉斯警方以及其他執法部門向美軍以及美軍的軍火供應商採購了 Remotec F5、MARCbot IV 等多款 EOD(Explosive Ordnance Disposal,爆炸物拆除)機器人。
去年,達拉斯當地曾經發生一起爆炸物事件,警方曾經使用 MARCbot IV 拆彈機器人來處置一輛裝有炸彈的裝甲貨車。
達拉斯警方同時也確認,所採用的自製炸彈由 1 磅 C4 炸藥、遙控和引爆裝置所製成。 C4 是目前軍警界最常用的一種塑膠炸彈,其中爆炸物為 Hexogen(環三亞甲基三硝胺)。 C4 炸藥只有在引爆劑和雷管的機製作用下才會引爆,遇到撞擊、槍擊均不會爆炸,放在火中只會緩慢燃燒,屬於穩定性極高的炸藥。在本案中,達拉斯警方用 Remotec F5 遙控機器人的機械臂鉗住炸藥,前往嫌犯所在的據點並成功引爆,爆炸過程中沒有造成嫌犯之外的任何人員傷亡。
值得明確的是:涉事機器人從任何角度來說都不具備「自動執行任務」的能力。它由人控制,也不會自動駕駛,設計的初衷並非殺人,而是拆除炸彈,只是本身也含有多種擴展組件。簡而言之, Remotec F5 是一台複雜的遙控汽車。
- 之後會出現更多遙控機器人警察?
警察局長佈朗在事後聲明中提到,當警方與嫌犯約翰遜的談判破裂,警員生命受到威脅時,達拉斯市政府以及警方的高層領導才決定並授權了採用炸彈機器人的策略。聲明指出,警方在這台機器人的擴展組件上安裝了一個炸彈,遙控其前往嫌犯約翰遜所在的位置,引爆了炸彈,擊斃了約翰遜。
在過去一兩年裡,美國警察執法用槍的問題愈演愈烈,美國警方在多起開槍的事件中對武力使用的決定缺乏解釋力。而這次被迫使用機器人來擊斃嫌犯,儘管屬於無奈之舉,卻無法避免在輿論界引起新一波針對警察使用武力的抨擊。
美國最高法院對警察在執法中使用武力的程度有一條不算明確的界定:只有當嫌疑犯對警員或其他在場者產生生命威脅的時候,警員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而在本案中,達拉斯警方做出使用炸彈機器人炸死嫌犯決定的前提,在警察局長佈朗看來,是「警員生命受到威脅」,但輿論普遍認為約翰遜無法被逮捕並不意味著警方有了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而且是使用機器人來施以這種致命武力的前提——雖然這聽起來很荒謬,但誰讓美國人講起法律來就是這麼「頑固」。
一個本應該使用足夠火力保護平民和自己的警察部隊,卻用軍用級別炸彈,跟機器人綁在一起,然後操縱它在一個非戰場的公共地點,炸死了一個平民嫌犯。雖然看上去別無其他辦法,但仔細思考卻漏洞百出。
Mashable 報導,美國多州有法律禁止機器人或無人機上安裝武器,只有北達科他州允許執法部門在機器人上安裝致命或非致命武器。更別提, 前述的 1033 項目在美國本就飽受質疑,有評論指出,以軍用級別武器來對抗火力兇猛的犯罪分子,助長了犯罪分子提升自己火力的主觀意願,只讓情況變得更糟。
這起案件,也將為以後警察部隊繼續使用機器人或其他遙控武器來剿殺罪犯開啟了先例。
最後,一個觀點值得深思:或許以後犯罪分子都會清楚,警察擁有在極小甚至零風險下使用遙控武器殺死自己的能力,這將使得談判的意義越來越小,類似的大規模槍擊、人質劫持和爆炸事件的程度只會升級,除了有更多無辜者喪生之外不會有別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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